1. 设备与器材的准备


(一)视力表:

常用视力表包括小数视力表、米制视力表、logMAR视力表、ETDRS视力表和中国标准的“标准对数视力表”(有5米、2.5米两种)等。

不同的视力表用于不同的用途。我国的“标准对数视力表”是中国独有的视力表,仅在国内使用。

中国残联系统使用的视力表是一种特殊的视力表,目前尚未纳入国家标准管理体系。


(二)其他材料:

遮眼板、指示棒、卷尺。


2. 视力表的安装要求


视力灯箱的安装距离:视力表设定的标准距离进行按照。

视力灯箱的安装高度:视力表上相当于小数视力1.0视标的高度应与被检者眼的高度大致相等。

视力表的安装位置,应确保患者处于背光位置,不能使患者处于逆光位置。

照明要求:视力表照明应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应避免阳光或强光照射视力表或被检者的脸部。


3. 一般情况下的视力检查法


两眼分别检查,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查一眼时,以遮眼板将另一眼完全遮住。注意勿压迫眼球。

先询问患者自觉能看见那一行视标,从此行视标开始进行检查。如果患者可迅速辨识该行视标,可立即隔行(或隔两行)跳至另一行更小字标继续检查;如果患者不能立即辨认该行视标,可立即隔行(或隔两行)跳至另一行更大字标继续检查,以取中位数的方法,快速找到患者能够辨认的大致视标位置,然后在最可能的视标位置进行仔细的检查。

分别测试裸眼视力和戴镜(或插片)视力。


4. 视力记录法


由于目前存在着多种视力记录法,又没有任何一种视力记录法可以满足所有的业务场景需求,我院目前采取的策略是,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使用不同的视力记录法:

① 小数制记录法:照顾到大多数医生的工作习惯,用于日常门诊工作。实际工作中,将小数视力值加括号写在5分记录值的后面。如:5.0(1.0),5.0是5分值数据,1.0是小数制数据。但是,由于国内只有5分制视力表可以生产,因此,这些小数记录值是经过5分制数值换算而来的,不是直接用小数视力表检测得来的,这就使得我们的小数视力值与国外标准的小数视力值之间没有完整的对应关系。

② 5分制记录法:这是国家法定标准记录法,是必须使用的视力记录法,因此也是国内同行间进行专业交流必须使用的记录法。[备注]

③ 米制分数记录法:主要用于低视力康复业务。

④ logMAR/ETDRS记录法:用于临床科研项目。

使用不同记录法记录视力时,应分别遵循不同视力记录法的计分规则。


5. 视力低于标准距离最大视标时的视力检查


如患者无法辨识视力表的最大视标,则让患者走进视力表,记录能够辨识最大视标的最远距离;

在1米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时,则进行指数视力的检查,记录可辨指数的最远距离。

如果患者不能辨别眼前指数,则询问患者可否辨识检查者手指的运动,记录患者可辨手动的最远距离。

视力极差情况下,由临床医生根据需要进行光感、光定位检查。


6. 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日常注意保持视力灯箱清洁,搬动时注意防震。

视力灯箱灯管照明故障应及时处理,灯管损坏应及时更换。


[备注]


目前国内常用的视力记录方法小数制、五分制;国际上通行的记录法是分数制和LogMAR制。

在我国,大家一直比较熟悉的是小数记录法,很多医疗机构一直沿用小数记录法。

小数制记录法是1875年法国人Monoyer提出的视力记录方法;五分制记录法是1958年由温州医学院缪天荣创造的。卫生部1989年9月8日以卫监字(89)第3号文件颁发《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533—1989),将五分制记录法确定为我国的标准视力记录法,同事宣布废止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2012年5月1日,国家实施修改后的《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取代《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533—1989),是为现行的国际标准。[文件下载:《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533—2011)]

五分制记录法将视力分为5个等级,1分为光感。2分为手动,3分相当于50cm指数,4分相当于小数制0.1,5分为标准视力。

5分制记录法是中国独有的视力记录法,与目前国际流行的视力记录方法不能接轨。因此,国内学者参与国际交流或开展科研工作时,多采用国际通行的视力记录法。

 


批评意见:


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只有中国在使用,无法用于国际领域的专业交流。

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用在科学研究和流行病研究方面,虽比小数视力表有一定优势,但是,在科学性方面,标准对数视力表无法与国际通行的logMAR视力表相比,不能用于严格的科研工作。

在临床应用方面,标准对数视力表不如小数制视力表方便。

基于以上多个方面的考虑,业界应考虑尽快废弃GB11533-2011视力表的应用,恢复使用小数制视力表或改用logMAR视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