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数制视力记录法是1875年法国人Monoyer提出的视力记录方法,是国际上最常用的视力记录法之一。1990年以前,我院使用的《国际标准视力表》就是采用的这种记录法。虽然卫生部于1990年宣布废止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但视力的小数记录法的概念仍深入人心,很多临床医生仍实际使用这种视力记录法。

历史上,我国使用的《国际标准视力表》设动的检查距离是5米。

检查时,视力表的1.0行与受检者的眼睛位于同一高度。让被检者先看清最大一行标记,如能辨认,则自上而下,由大至小,逐级将较小标记指给被检者看,直至查出能清楚辨认的最小一行标记。

受检者读出每个视标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

如估计患者视力尚佳,则不必由最大一行标记查起,可酌情由较小字行开始。

倘若对某行标记部分能够看对,部分认不出,如“0.8”行有三个字不能辨认,则记录“0.8-3”,如该行只能认出三个字,则记录为“0.7+3”,以此类推。

如被检者在5米距离不能辩认视力表上的最大视标(0.1)时,可让被检者走近视力表,直到能辨认表上“0.1”行标记为止。此时的计算方法为:视力=0.1×被检者所在距离(米)/5(米)。

如4米处能辨别出0.1的开口方向,则记录“0.08”(0.1×4/5=0.08);同样,如在2米处辨别出0.1的开口方向,则为 “0.04”(0.1×2/5=0.04 )。简单的计算方法,就是5米之内的每一米距离,代表0.02的视力值。

如被检者在1米处尚不能看清“0.1”行标记,则让患者背光而坐,进行指数视力的检查,记录能清指数的最远距离。例如,在30cm 处能看清指数,则记录为“30cm指数”或“CF/30cm”。

如果将医生手指移至最近距离仍不能辨认指数,可让其辨认是否有手在眼前晃动,记录其能看见手动的最远距离。例如,在10cm 处可以看到手指的晃动,即记录为“手动10cm”或“HM/10cm”。

对于不能辨认眼前手动的被检者,应测验有无光感。

光感的检查应在暗室内进行,先用手巾或手指遮盖一眼,不得透光。检者持一烛光在被检者的眼前方,间断五规律地用黑板遮挡烛光,使患者辨认是否有光。

烛光检查从5米处开始;如5米处不能辩认时,将光移近,记录能够辨认光感的最远距离。

无光感者说明视力消失,临床上记录为“无光感”。

有光感者,为进一步了解视网膜机能,应做光定位检查,方法是嘱被检者注视正前方,在眼前1米远处,分别将烛光置于正前上、中、下,颞侧上、中、下,鼻侧上、中、下共9个方向,嘱被检者说出某个方位是否有光亮,并指出光亮的方位,可辨光亮的方位记为“+”,不能辩的方位记为“-” 。